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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披露内容

第二条 中心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向中心用户和社会公众发布信息。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披露的交易信息及临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信息两类,临时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中心股东变更信息、用户严重违规信息及交易规则、制度变更信息及其他信息。需要临时披露的信息在上述事项发生后,交易中心应及时通过互联网站向用户披露。

第三条 中心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方式及要求

第四条 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项由中心责任部门发起,经行政人事部及合规风控部审核,并报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 中心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中心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中心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