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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制度

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

公平交易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票据市场秩序,规范商业汇票交易活动,保证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心相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商业汇票交易活动中公平对待各类会员,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商业汇票交易中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商业汇票审验、交易执行、资金托管等商业汇票交易活动相关的环节。

第四条 中心应合理设置各类会员以及商业汇票交易的管理流程,在保证会员商业汇票交易决策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商业汇票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 中心应加强商业汇票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加强对商业汇票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等,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 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 中心应将运营管理部门和市场部门职能相隔离,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流程,确保会员享有公平的交易机会。

第七条 为保证商业汇票交易的公平,充分反映交易双方的意愿,中心实行价格优先为主、发布时间为辅的成交原则。

第八条 中心应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应予暂停交易或撤销。

第九条 中心严格遵守国家和监管部门关于规范交易场所的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竞价、匿名交易、电子撮合、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十条 中心实行交易资金存管制度,建立统一的资金结算和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

              第三章 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十一条 中心应加强对商业汇票交易行为的监测力度,建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机制,并对相关交易记录进行登记,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二条 中心相关部门和人员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中心经营管理层报告并及时纠正。对于重大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报告,接受董事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中心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商业汇票交易对手之间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中心应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按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经营情况。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中心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